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

时间:2014-10-18 19:46:38  作者:大同闫国田律师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笔迹鉴定的举证责任

大同----闫国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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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原告甲起诉被告乙要求偿还借款1万元,为此向法院提交有乙署名的一张借条,乙应诉后,以甲持有的借条不是自己所写为由抗辩,并提供了自己的签名交给法官比对。根据案件审理的情况,需要对有乙名字的借条进行笔迹鉴定。原、被告双方出于各自的考虑,都认为应由对方申请鉴定,并交纳鉴定费。当事人不申请鉴定,法院也不能依职权进行鉴定,鉴定程序无法启动,案件审理陷入僵局。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十分普遍。

【律师点评】 

一,从法律要件事实与证据的关系来看。所谓法律要件事实就是影响法律关系成立、变更、消灭的案件事实。只有通过举证证明争议的法律要件事实,才能起到证明自己诉讼主张的作用。在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关键性法律要件事实应当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而不是借条的真伪。在一般的交易习惯中,也有很多人存在借贷关系而没有出具借条;或者被迫写下借条,实际不存在借贷关系。借条只是证明借贷关系的载体,是一种证明法律要件事实的证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即是指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不举证或举证不能则承担败诉的结果;《规定》第二条和第五条也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主张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而被告予以否认,则首先应当由原告举证来证明借贷关系的成立以及原告已经履行了向被告给付一万元的先履行义务。原告提供的证据是一份借条,而被告质证认为该条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为,对此借条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在双方均未申请作笔迹鉴定的情况下,该证据的证明力存在疑问,案件关键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依据《规定》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原告为证明自己所主张的借贷事实的举证责任未能完成。原告如果不能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只能申请进行笔迹鉴定,且应当由原告自己提出申请;如其不申请,只能认为其证据不充分,承担败诉的结果。

二,从单一证据的证明力来看。单一证据,即孤证,《规定》第六十五条对其做了专门规定,法官在对单一证据进行审核时,应当从五个方面来分析。其中第四款就要求对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真实性,又称客观性,是证据“三性”之一,直接关系到证据材料的证据资格和证明力。本案中,原告对自己主张的借贷事实所依据的是借条,而被告质证认为借条不是自己的签字,即对借条的真实性产生质疑,因而此借条的真实性就存在疑问,该借条的证明力就很低,需待原告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进行补强;如不能提供其他证据佐证时,原告就只能申请作笔迹鉴定,以鉴定结论来证明借条的真实性,对借条的证明力进行补强,以此进一步证明其主张的借贷关系。根据《规定》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如果鉴定结论确认了借据的真实性,则原告完成了举证责任。被告若再提出抗辩,则应当由被告举证证明。因为该借条既是原始证据,也是直接证据,根据《规定》 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

三,由原告申请鉴定并预交鉴定费用,可以防止原告滥用诉权,或伪造证据进行诉讼诈骗。

因此,综上所述,对笔迹鉴定的申请由谁提出,应当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而分配。当原告所提供证据达到了证明借贷关系成立或证明了借条系被告所书,完成了举证责任时,被告如否认则由被告申请作笔迹鉴定;当原告本身不能完成证明责任时,则首先应当由原告自己申请作笔迹鉴定,从而完成自己的证明责任。

执业机构: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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