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时间:2015-05-10 17:55:58  作者:大同----闫国田律师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解除同居关系协议

 作者:大同----闫国田律师

政府法制理事会常务理事,山西综合广播电台律师面对面特约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找法网、法律快车网、华律网特约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110712198。

地址:大同市矿区平泉路中医院向南50米锦绣家园小区1栋2单元102室,山西乌金律师所。


甲 方:

乙 方:

甲乙双方于 年 月 日起开始同居生活,因感情不合等原因,现双方自愿解除同居关系。根据《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法律规定,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对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乙双方自愿于 年 月 日起解除同居关系。

二、甲乙双方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 (姓名)(性别: ,于 年 月 日出生,常住户口地址: )由 抚养, 支付抚养费(抚养费的具体数额为 每月收入的 ;在 (时间)汇入 (账户))至该子女成年(或至该子女完成所有学业)。 有探望该子女的权利(探望权行使的时间: ,方式: )。

三、房产证号为 ,产权人为 ,位于

的房屋归 所有。 给予 房屋补偿款 (给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 在 (时间、条件)搬出此房屋。 (时间)办理过户手续。

四、车牌号为 ,品牌为 ,登记在 名下的汽车归 所有。 给予 补偿款 (给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 (时间)办理过户手续。

五、 公司的股权归 所有。 给予 补偿款 (给付的时间和方式为 )。公司的经营权归 所有。 (时间)办理变更手续。

六、甲乙双方同居期间取得的其他未列明的存款、股票、基金、期货、首饰及个人生活用品等,做出如下处理: 。

七、甲乙双方同居期间所产生的债务,由 偿还。

八、甲乙双方没有其他共同财产、共同债务,没有其他争议。

九、甲乙双方就履行中产生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有权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 方: 乙 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执业机构: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西 大同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保险理赔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遗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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