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破产债权注意事项

时间:2017-03-20 17:26:02  作者:大同律师--闫国田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申报破产债权注意事项

作者:大同----闫国田律师

政府法制理事会常务理事、中国法网大同市站站长,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找法网、法律快车网、华律网、法律110网特约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5110712198。

地址:大同市矿区平泉路中医院向南50米锦绣家园小区1栋2单元102室,山西乌金律师所。



二、债权申报主体

债权申报主体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债权人为法人的应当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向管理人证明自身的主体资格,并向管理人说明代理人有权进行债权申报等事宜。

三、申报期限

根据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在通知或公告债权申报通知的时候,会相应指定债权申报期限,破产企业的债权人应当按照指定的债权申报期限进行债权申报。

如果超期未进行债权申报的,并非不可以补充申报,但是补充申报的而产生的管理人审查债权等费用应当由申报人承担,切未按期申报将会有诸多风险:

1.未按期申报,已经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实务过程中,破产财产分配往往不止一次,但是第一次分配多为大额分配,如债权人在第一次分配后申报债权,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第一次已经进行的财产分配不再对补充申报债权人分配,故得到实际清偿的比例会远远降低。

2.未按期申报,程序权益无法保证。破产程序过程中,诸如处置破产企业财产、各重整事项、和解条款等重要事项需要债权人来表决,如债权不积极申报债权便无法参加债权人会议,无法行使表决权。

四、应提供的债权申报材料

1.债权申报书。(1)写明债权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有无财产担保、是否申请抵销、是否为连带债权等。债权人为担保人的,写明担保成立的时间、担保的方式、被担保的主债权情况、被担保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担保期间、财产担保的担保物情况、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债权人为连带债务人的,写明连带债务发生的时间、原因、金额、代替债务人清偿的情况等。(2)对破产企业拥有多笔债权的,逐笔申报。

2.债权证据材料。(1)债权产生或存在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判决书等,债权人不能仅提供明细账,应将记账用原始凭证全部复印或出具书面说明;(2)债权受偿情况的证据材料,如进账单、抵偿协议等;(3)债权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或申请执行期限的证据材料。

3.如计算利息,应附详细的计息清单(利息计算至 破产企业被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5.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营业性债权人提供)。

6.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提供)。

7.其他应提供的材料。

五、申报后做什么

申报人向管理人提交债权申报资料后,要积极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可以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前询问管理人自己申报的债权是否还需补充证据资料,以使债权能够得到应有的确认。

在债权人会议核查债权后,申报人应向管理人索要经债权人会议确认的债权登记表,并要求管理人出具对自己申报债权的债权审查意见或审查通知,如申报人对债权表内的记载事项有异议,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使自己的债权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和确认。

六、积极参加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得到管理人确认并经债权人会议核查通过后,要积极行使自己债权人的权利,通过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监督管理人的工作,并可以时常了解管理人的工作进展,以使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对于管理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自己损失的,债权人亦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管理人赔偿损失。

 


执业机构:山西乌金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山西 大同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债权债务保险理赔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合同审查 遗产继承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闫国田律师 > 闫国田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