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请律师
我们是大同同煤集团的员工,我们1990年通过集团公司下属中央机厂的招工考试成为该厂的工人.我们经过3年学徒期后顶岗和其他在职国营工一样接受厂和车间的各项工作考核.而我们的工资却在厂下属服务公司领取.后来干脆把我们转正成服务公司的集体工[实际上我们到现在也没有在服务公司工作过一天.]而这种用工体制的形成直接导致我们同工不同酬的悲剧性结果.我们因为待遇的不公平没少找各级领导和工会组织反映,可结果不是不了了之就是被以解雇相威胁.现在我们的工资水平比刚参加工作的同志还底许多.我们根本没有任何地位.精神和物质权益受到了极大的损害. 请问,这样的用工体制到底合不合法,合不合理?我们可不可以要求同工同酬同待遇呢?如果不合法,我们可不可以要求补偿呢?现在大家都主张聘请律师来维护合法权益,谁能帮帮我们呢?
咨询者: 山西 [咨询时间:2013-06-01-状态:未解决]
闫国田律师的解答:
用工体制无可厚非,但同工必须同酬,工资待遇和各类社会保险都应按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