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7-08-03 15:53:01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晨报讯(见习记者 程艳)顾客购物时,被隔壁店里来串门的狗咬破了裤子,惹来一场纠纷。
7月23日,家住黄陂区姚集镇的吴小姐,到镇上的“进进”副食店购物。刚进门,一条狗从柜台后面窜出来,咬住吴小姐的裤脚不放。店主王某一声大吼,狗才悻悻走开。吴小姐已被吓得满头大汗。
吴小姐心疼地看着新裤子上狗留下的牙印和裂口,称裤子是她这个月花100元新买的,才穿了三次,她要求店家赔偿,却被店主拒绝。理由是狗是隔壁店来“串门”的,不是自家喂养的。
『律师观点』
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宋军认为:根据《民法通则》及《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在诉讼中,可以把店主及狗的所有者列为共同被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