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设置广告牌不当撞伤储户被判担责70%

时间:2007-07-27 17:39:24    文章分类:典型案例

    王某去银行存款,被某银行设置的广告牌碰伤,在向银行讨说法未果的情况下,他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银行赔偿其医疗费等损失2917元,并拆除广告牌。日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银行赔偿王某医疗费204.4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4月19日上午,王某去某银行下属分理处存款,当王某跨上台阶,准备走分理处西门时,头碰到设置在分理处拐角的广告牌的尖角上,被削去一块头皮,并感到一阵剧烈疼痛。王某当即去医院治疗,经诊断为脑外伤,头皮挫裂伤,花去医疗费292元。

    另查明,某银行下属分理处的广告牌均由银行统一安装,安装在该分理处的广告灯箱牌离地面高约1.7米,广告牌上标明中国工商银行字样,外层为金属材料。庭审前一天,分理处已自行拆除该广告牌。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本市对户外广告设置的高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江西省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交通安全的要求。由于银行设置的广告牌位于人行通道上,且离地面高度仅为1.7米,对来往行人的安全存在一定的隐患,因此该广告牌设置不当,是造成王某损伤的主要原因,银行对王某的损害应当承担70%的赔偿责任。王某明知该位置设立了广告牌,但行走时仍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其应当自行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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