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各位法律人士帮忙,有赔偿青春损失费这项么?
男女双方在父母介绍下相识,同居,但是在相处两三个月内,女方多次表示不想跟男方发展下去,也随意出走,后来直接一走了之,男方有尝试找过女方,但是女方一直不听电话,也叫了女方父母去跟其商谈。后来为了彼此以后幸福,男方家长请中间人去和女方父母说清楚,以后再无任何关系,以后各自追求各自幸福。但是几个月后,女方告知男方怀孕,想和男方再在一起,但是此刻男方对女方心已死,不可能再接受女方,但是愿意尊重女方对孩子的决定,如果生下来就各自都担起责任,如果想不要也接受。现在担心的是,女方如果知道自己不能再和男方在一起,想趁机敲诈男方,要求男方赔偿,男方是否需要承担这项责任,还有是否潮汕地区有赔偿女方青春损失费这项呢?该通过怎样的途径解决这件事,希望懂的人给个好的意见,不胜感激。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4-27-状态:未解决]
张云霞律师的解答:
法律没有青春损失费这费这项规定,但是因你给女方造成怀孕而发生的损失你应该承担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