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官司必读

时间:2011-10-11 08:07:25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律师教你如何打官司

第一,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

 

  为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民事诉讼风险提示如下: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起诉和受理

 

  一、起诉的条件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应当有明确的被告,并能证明起诉人与被告人存在法律关系;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理由;

    4、属于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和受诉讼法院管辖。 

  二、原告向本院起诉、应提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提交副本,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接待人员记入笔录。 

  三、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联系电话邮编,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四、自然人应提交身份证件、法人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五、本院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

  六、本院在审查立案中,发现原告或者自诉人证明其诉讼请求的主要证据不具备的,应当及时通知补充证据,收到诉状的时间从当事人补交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开始计算。 

  七、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印件、收到的时间、份数和页数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和原告、自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

  八、对经审查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坚持起诉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自诉人坚持起诉的,应当在十五日内裁定驳回起诉。 

  九、起诉经审查决定立案后,应当计算案件受理费,向原告人发出案件受理通知书,并书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立案庭决定立案后,应当在二日内将案件移送有关审判庭审理,并办理移交手续注明日期,经审查决定受理或立案登记日期为立案日期。 

第三,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种类 

(一)诉讼中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 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诉讼前的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在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范围

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三、财产保全方式

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当事人对财产保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四,申请执行

 

    一、执行依据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   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三、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的文件和证件

    1、申请执行书。

    2、生效法律文书副本。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4、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5、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有仲裁条款的合同书或仲裁协议书。

    申请执行国外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的,应当提交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或我国公证机关公证的仲裁裁决书中文本。

    6、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委托代理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

    委托代理人代为放弃、变更民事权利,或代为进行执行和解,或代为收取执行款项的,应当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7、其他应当提交的文件或证件。 

第五申诉与申请再审

 

    一、申诉

    申诉是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认为有错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原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要求纠正的行为。申诉是当事人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

    人民法院依法就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的申诉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提起再审。审查申诉是人民法院发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是否确有错误的一条主要渠道,也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监督的重要途径。

    二、申请再审

    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以及行政裁判,认为有错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再次审理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

    6、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

第五,司法鉴定

 

诉讼证据鉴定中心工作职能及鉴定范围

一、法医活体鉴定 

对涉及诉讼的人身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伤害程度初次鉴定、伤与病的关系鉴定等。 

二、文件检验 

对涉及诉讼的各类文件物证进行笔迹检验、印刷文件检验、 变造文件检验、指纹检验等。 

三、司法心理测试 

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证人,民事诉讼当事人等进行测定,判断其心理活动有无异常和回答问题的真实程度。 

四、资产(房地产)评估 

对房屋建筑、土地、车辆及车损残值或修复费用、财产损失 等各类涉及诉讼物品的价格、费用等评估 

五、工程造价和工程质量鉴定 

建筑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道桥等工程造价的编制 与审定,施工中的停工、误工损失,加固维修费用,建材的 价格确认,设计费,房屋回迁、销售、相邻纠纷等问题的论 证与确认;施工过程、建筑材料、构件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 范与标准,质量事故的原因论证分析等 

六、司法会计 

对与诉讼有关的流通账目、投资情况、盈利情况及负债情况 等财务事实进行审查和判断 

七、产品质量鉴定

对涉及诉讼产品的技术指标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进行检测,对质量 事故的原因进行论证分析。 

八、拍卖 

将涉及诉讼的特定物品或财产权利以公开竞标的形式转让给最高应价者。 

九、其他鉴定 

对涉及诉讼的其他各学科有关技术问题进行论证、分析和鉴定 

 

司法鉴定工作程序

1、立案委托阶段

 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工作内容:

   ① 审查委托事项是否可行及鉴定结论是否与案件有关,协助办案人落实委托要求;

   ② 审查鉴定资料是否齐全;

   ③ 根据委托要求情况确定若干鉴定单位,然后进行随机指定,或者对当事人已协商一致的鉴定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④ 举行鉴定前听证会,通知鉴定人、委托人和当事人按时参加;

   ⑤ 确定鉴定费。

 委托人(办案人)职责:

   ① 介绍案情,明确鉴定要求;

   ②提供卷宗及相关鉴定材料,填写委托书;

   ③组织协调当事人共同协商鉴定单位,协商一致的做好笔录,报鉴定中心批准及备案;协商不一致的参加随机指定;

   ④参加鉴定听证会,督促当事人及时举证;

   ⑤落实当事人缴费并及时催缴。 

 当事人义务:

   ①向合议庭提出鉴定申请,阐明鉴定目的及要求;

   ②双方协商确定一家鉴定单位。协商不一致的,由鉴定中心随机指定;

   ③组织己方人员准时参加鉴定前听证会,全面如实介绍情况并充分举证;

   ④ 及时足额缴纳鉴定费用。 

2、鉴定阶段

 

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工作内容:

   ①通知双方当事人现场勘查或听证的时间;

   ②按时进行现场勘查或听证,通知双方当事人举证时限;

   ③与当事人核对鉴定事项;

   ④ 进行鉴定;

   ⑤初步鉴定结论勘误听证,当事人对初步鉴定结论提出意见并举证;

   ⑥ 出具鉴定结论。

 委托人(办案人)职责:

   ①配合鉴定部门工作,协调鉴定人及当事人,进行现场勘查及听证时须临场;

   ②必要时提供司法强制措施,确保鉴定活动正常进行。

 当事人义务:

   ① 积极配合鉴定;

   ② 及时充分举证;

   ③ 勘查及听证临场;

   ④准确、真实、全面介绍情况,回答鉴定人提出的有关问题。 

3、复 议

 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工作内容:

   ①鉴定中心受理委托人批转的当事人复议申请并转交鉴定部门予以复议;

   ②鉴定部门必要时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复议听证或补充勘查;

   ③ 出具复议结论。

 委托人(办案人)职责:

   ①受理当事人复议申请,确认后转交鉴定中心;

   ②其他同“鉴定阶段”。

 当事人义务:

   ①向合议庭提交书面申请,就鉴定结论提出明确异议内容及理由,由办案人确 认后转交;

   ②全面阐述复议理由并补充举证;

   ③ 其他同“鉴定阶段”。

4、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工作内容:同“鉴定阶段”中有关内容。

 委托人(办案人)职责:审查当事人申请及其补充举证内容,确认其必要性并重新进行委托 

 当事人义务:提出申请并补充举证。

5、出 庭 

 鉴定中心及鉴定人工作内容:

   ①提前三日通知鉴定人开庭时间及地点;

   ②出庭回答与鉴定有关的问题。

 委托人(办案人)职责:需要鉴定人出庭时,提前三日通知鉴定中心开庭时间及地点。

 当事人义务:可聘请专业人员参与出庭辅助质证。 

6、投 诉 

委托人及当事人如对鉴定过程中的鉴定程序、鉴定人员、鉴定书内容等问题有意见,可携带书面材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向鉴定中心主任投诉。

第六,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一 、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速算方法如下:

   1万元以下:50元/件

    1万元—10万元:标的额×0.025-200元

    10万元—20万元:标的额×0.02+300元

    20万元—50万元:标的额×0.015+1300元

    50万元—100万元:标的额×0.01+3800元

    100万元—200万元:标的额×0.009+4800元

    200万元—500万元:标的额×0.008+68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标的额×0.007+11800元

    1000万元—2000万元:标的额×0.006+21800元

    2000万元以上:标的额×0.005+41800元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速算方法如下:

    5万元以下:500元/件

    5万元—10万元:标的额×0.01

    10万元以上:标的额×0.005+500元

    三、 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速算方法如下:

    1万元以下:50元/件

    1万元—50万元:标的额×0.015-100元

    50万元—500万元:标的额×0.01+2400元

    500万元—1000万元:标的额×0.005+27400元

    1000万元以上:标的额×0.001+67400元

    四、申请财产保全费,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速算方法如下:   

    1千元以下:30元/件

    1千元—10万元:标的额×0.01+20元  

    10万元以上:标的额×0.005+520元 

第七,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范围

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2、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3、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

4、需要立即停止某项行为的;

5、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货款的;

6、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陪费的。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应当符合两个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三、先予执行的申请和担保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损失。 

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八,诉讼参与人及旁听人员注意事项

 

    为落实公开审判制度,除法律规定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宣判。 

    一、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要从安检门通过,并自觉接受安全检查,禁止将枪支、弹药、刀具、火种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带入法庭。 

    二、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在指定的区域活动,不准进入办公区和在楼内大声喧哗。

    三、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 

   (二)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三)不得发言、提问; 

   (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四、参加旁听的新闻记者,未经审判长许可,不得在庭审过程中录音、录像和摄影。 

    五、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

对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予以罚款、拘留。

供稿人:高强、包媛媛 核稿周福旭

执业机构:辽宁名熙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沈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股份转让 公司上市 刑事辩护 合资合作 调解谈判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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