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解除问题咨询

您好! 我于2009年1月把房屋出租给刘某,合同约定每个月的1至5号交纳当月的租金5000元(通过银行转账交纳)。超过30日不交纳租金的合同解除。 今年2月5日我查询我的账号,刘某只向我交纳了租金2000元。另有3000元未交纳。至今已超过合同约定期限,请问:刘某只向我交纳了2000元租金,他说合同没有约定说一定要交清才能解除合同,交了部分租金就不符合合同解除条件。刘某这分明是在狡辩,请问我们间的合同符合解除条件,已经解除了吗?盼复,谢谢!!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2-03-13-状态:未解决]
周一律师的解答:

以合同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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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广东港惠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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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股份转让 调解谈判 文书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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