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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应承担此责任
我2008年至2010年7月在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供热供气管理办公室(局下属事业单位)聘用为办公室副主任,我在09年期间给供热公司发了个供热许可证(当时分管领导同意,现在他说不知道,盖章是供热供气管理办公室的公章,供热许可证是供热公司提供的),2010年7月调整聘用到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办公室为办公室副主任,2012年1月出事故,造成俩死一伤事故,认定我为玩忽职守罪,并追刑事责任,请问谁应承担此责任
咨询者:
fa407196
山西
[
咨询时间:2012-11-04
-
状态:未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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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文律师
执业机构:
广西桂兴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广西 南宁市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房产纠纷 刑事辩护 工程建筑 私人律师 债权债务 常年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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