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6 14:33:01 作者:天津杨超律师 文章分类:经济案例
2009年6月4日,天津XX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将天津XX投资有限公司起诉到本市XX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之约定,继续履行合同。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07年9月25日签订了《协议书》,就位于天津市南开区金环里XXX商品房达成协议,被告将房屋以每平方米2500元的价格售予原告。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07年10月23日依照约定将房款支付给被告。但被告迟迟未能将上述房屋交付原告。因此,本次起诉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杨超律师接受被告委托后,仔细研究了原告的起诉书及相关证据。在案件调查研究中,杨超律师得知被告共卖给原告三套房屋,其中两套原告已经支付了房款,之所以未全部交付,是因为原告尚有一套房屋款项未予以给付。
因此,杨超律师主动联系原告,希望与原告进行庭外和解。经过杨超律师全力协调,原被告在庭外达成和解,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剩余房款,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
双方庭外达成和解后,原告依法向法院递交了撤诉申请。2009年9月7日,天津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天津XX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至此,本案圆满结案,原被告双方均表示满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