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6 14:34:51 作者:天津杨超律师 文章分类:媒体报道
2011年7月24日,杨超律师再次应邀参与天津生活广播周日论坛节目。此次节目中,围绕《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抢救超过48小时是否属于工伤的法律规定以及该法律规定是否存在改进空间等问题展开了讨论。
在谈到工伤认定时,杨超律师表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相关规定,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为工伤。在社会现实中,有很多情况下劳动者都是在抢救48小时后死亡的。目前,根据现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这些劳动者将无法享受到工伤保险,这对于劳动者是不公平的。
杨超律师认为,应当取消《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48小时的规定,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杨超律师指出,之所以规定时间限制,主要考虑到的是工伤保险基金不被非法占用,但是,这样的风险不应当由劳动者来承担,而是应当有司法者在司法过程中综合认定案件事实,运用法律规定及医学专业知识来防控这一风险。
杨超律师指出,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如果一个劳动者突发疾病已经抢救了47个小时,这时,其家属就面临着选择继续抢救而无法获取保险或者结束生命而获取保险的艰难抉择。这不但是不公平的,更无法体现法律应由的价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