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律师

我于2011年8月21日到一家单位上班 该单位内部规定前三天为无薪试岗 试用期一个月 如劳动者不能适应工作延长到3个月 且工作时间不满半年不予上保险 3天过后 我于25日继续上班 于9月21日与该单位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 该单位转正工资为1300 试用期为此的80% 该单位以我不适应工作为由延长了我的试用期到11月20日 在此期间工资都是按照试用期80%发放给我的 我于11月21日以家中有事为由告知单位离开 现在11的工资由于认为对方发放的不对所以未领取 打算跟该单位仲裁 请问我能得到该单位哪些赔偿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12-20-状态:未解决]
刘斌律师的解答:

您好,约定的试用期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可以要求单位给你补缴社会保险,并要回11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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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北京市德山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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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审查 私人律师 常年顾问 文书起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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