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
该条例第21条第一款第九项和第24条提到了关于再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分别为,“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你们的情况目前看来不属于前述条款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条件,一般无法再生育子女。但是不排除你们有符合该条例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等的可能性,详细信息建议咨询当地计生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