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规定:“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你可以直接向你的住所地法院起诉离婚。一般为户籍所在地,离开户籍所在地满一年的为经常居住地。
2、最高院《婚姻法》解释三第12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你们的房产应当算作你母亲的个人财产,你们各自的出资、装修等费用作为你母亲的个人债务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