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130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民事诉讼法》第78条至84条规定了送达的几种方式,被告二外出没有收到传票不等于法院没有送达。只要法院经过合法程序送达成功即视为对被告进行了传票传唤。如果没有经过合法的传唤即缺席判决,不管是上诉还是申请再审原审裁判均会被撤销。
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是指负有赡养、抚育、扶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
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被告二可能属于必须到庭的人,一般这种情况下会延期处理。
实际上,本案中被告一已经因不可抗力申请延期,如果法院批准其延期申请法庭审理就会延期进行,也不会单独就被告二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