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

甲伙同乙等人将丙和丁用刀砍伤,其中甲与另外一人将丙砍成轻伤,乙将丁砍成轻微伤,法院已判甲为故意伤害罪,为主犯。请问乙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补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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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者: 湖南  [咨询时间:2012-04-27-状态:已解决]
张磊律师的解答: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对于共同犯罪,实行部分行为全部责任的责任追究办法,乙与甲共同伤害他人,是伤害罪的共同犯罪。甲、乙的定罪不考虑各自的实行行为,实行行为只在主从犯的认定以及量刑上起作用。 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乙可能被判为主犯,也可能被判为从犯。如果是从犯,则依《刑法》第27条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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