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共同财产的认定只与夫妻关系的存续有关,与户口无关,该笔补偿款如果是您男友的婚后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离婚时共同财产的分割受到《婚姻法》及诸多相关法律的调整,以平均分割为一般情形,但有一些特殊规定,不好泛泛而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