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您是指MSN、QQ的聊天记录,因为其不能再开庭时直接上网演示,只能打印提交,并且具有代号名称的主体不确定性(难以确定聊天记录确实是你本人),因此,一般比较难在法庭上得到认定。但是,如果聊天记录经过公证,确认其网上信息的真实性,在确认发言主体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
2、《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男方的行为明显属于宣扬隐私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女方名誉的损害,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权等。关于要回聊天记录的问题,我个人认为现实中缺少可操作性,女方难以确定对方手中有无备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