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记录可以作为对方要挟自己的证据吗

男方有女方带子女外出跟陌生男子开房的聊天记录(聊天记录乃是女方跟自己亲属谈论自己携带子女一同外出跟陌生男子开房的经过),再无其他辅证。请问第一,此记录可作为法院女方有外遇的证据吗?第二,男方现在四处拿此证据到处散布谣言,请问女方可否要回相关聊天记录或者告男方对自己名誉侵权、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5-02-状态:未解决]
张磊律师的解答:

1、如果您是指MSN、QQ的聊天记录,因为其不能再开庭时直接上网演示,只能打印提交,并且具有代号名称的主体不确定性(难以确定聊天记录确实是你本人),因此,一般比较难在法庭上得到认定。但是,如果聊天记录经过公证,确认其网上信息的真实性,在确认发言主体的情况下,法院认定的可能性还是较大的。

2、《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场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男方的行为明显属于宣扬隐私的行为,并且造成了女方名誉的损害,可以起诉要求停止侵权等。关于要回聊天记录的问题,我个人认为现实中缺少可操作性,女方难以确定对方手中有无备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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