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户籍所在地),离开户籍所在地超过一年的为经常居住地,《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如果你们在广东居住已满一年,可以在你们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2、《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由于你们的孩子是个女孩,并且尚在哺乳期内,如果你坚决要求孩子的抚养权,除非出现上述法定情形,一般由你抚养。
3、电话清单作为证据本身只能证明某人的通话次数、通话时间、主叫被叫号码,不能直接反映任何客观过错事实。因此,实务中仅凭电话通讯记录中不正常的通话次数和通话时间,来推定一方存在过错,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你想争取离婚损害赔偿,建议通过其他途径收集证据。具体方案可以电话或当面与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