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法》第6条规定:“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法》第15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您的情况因为是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受到的限制相对较少,只要能证明您具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可以收养,前往民政部门登记即可。 对于计划生育的问题,各地政策差距较大,建议前往计生部门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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