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如果尚在女方流产6个月内,目前男方是不能起诉请求离婚的,在协议离婚的场合财产的分配由双方协商,如果对方同意是可以多分的。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 《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财产分割的原则,第46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实务中一般对财产进行平均分配,从您目前的表述也没有看到符合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形,怀孕并流产并不是法定的多分配财产的理由。而且双方结婚未满一年,财产关系应该相对清楚,平均分割的可能性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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