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从您的表述来看,该房产可能属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男方家长的财产。就本案而言,在产权登记转移之前撤销赠与都是合法的。
2、男方母亲搬入婚房、隐瞒早已离婚现象等均不属于法律调整的范畴,在法律上对你们的婚姻关系没有影响。当然,如果您提出离婚,这可能是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之一。
3、这部分内容也可能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因素,但是从实务而言您无法对其举证。无法举证证明的事实在法庭上除非对方承认,否则是无法得到法院认定的。
4、《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男方母亲是否改嫁并不能免除其作为孩子的赡养义务。同时日常生活中对其“好”或“不好”的问题在法庭上往往是双方各执一词,均无法举证。
男方母亲拿走女方嫁妆与孙女首饰的行为侵犯了男女双方和孙女的财产权,可以要求其返还。但是这一行为和男方无关,在离婚诉讼中没有影响。
5、《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法定的损害赔偿仅限于以上四种情形,并且要有证据证明。从您目前的表述来看很难达到这一法定标准,实际上连《婚姻法》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标准是否达到都很难判断。
6、离婚诉讼只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破裂,对方家庭成员的作为虽然可能导致感情破裂,但并不是主要的影响因素。如果您想要离婚并得到财产分割上的偏向,建议您电话或当面咨询律师,对情况作出详细的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