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确定希望离婚,双方可以通过协议等方式解决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一方不同意离婚而进行诉讼离婚需要原告举证证明达到婚姻法32条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家庭暴力和婚外情是感情破裂的因素,但是法庭上的举证等需要进一步的联系,网络上很难说清楚。
根据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2周岁以内的孩子一般由女方抚养。你们结婚3年多孩子可能也不是很大,可以主张由你抚养。但是该意见同时考虑了很多因素,抚养权的归属受到孩子的性别、年龄、双方抚养条件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需要更多的信息才能确定。您可以电话或当面咨询律师以确定如何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