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以要求返还彩礼。即使不认定为彩礼,也可能按照《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认定为附条件的赠与处理,在条件没有成就时要求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