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 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赠与时没有特别说明为赠与一方的财产,则该汽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在汽车交付时已经完成,不存在现在补办赠与公证一说。即使能够补办证明,现在办理赠与一方的公证属于婚姻法47条规定的转移共同财产,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如果要主张该汽车属于个人财产,需要向法庭提出证据证明,具体证据如何收集可以电话或当面联系律师。 我国婚姻法中对于婚姻存续期间的认定以婚姻登记为准,酒席等在法律上没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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