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进行了进一步的列举。 如果要起诉离婚,需要证明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况,起诉状有针对性的写明这一情况即可。具体如何起草可以电话或当面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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