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虽然从您的表述中可以看出夫妻感情一般,但尚未达到婚姻法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程度,最好能通过协商的方式协议离婚。如果到法院诉讼离婚,可能在第一次诉讼过程中并不会得到支持,需要等到6个月后第二次起诉才有比较大的把握。
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确定抚养权归属的一系列条件,限于篇幅无法一一介绍,如果双方抚养条件差别不大,根据您的表述孩子的抚养权归您的可能性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