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在协议离婚后,您与您前妻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互不再负相关亲属义务,不需要支付丧葬费。 我国探视权的规定在婚姻法38条,并没有规定外公外婆的探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