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和放弃继承权的效力有何不同?

家里有两处房产,其中一处,第一顺序继承人明示放弃继承;另外一处,第一顺寻继承人明示赠与给我。这两种方式在法律效力上有何区别呢?
补充提问:
家里有两处房产,其中一处,3位第一顺序继承人中,爸爸、姑姑明示放弃继承,房产由叔叔一人继承;另外一处,第一顺寻继承人爸爸、姑姑、叔叔都明示赠与给我。请问,我和叔叔分别通过赠与和放弃继承这两种方式获得的房产,在法律效力上有何区别呢?恳请解答!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2-05-26-状态:未解决]
张磊律师的解答: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对于第一处房产,其他继承人作出有效的放弃继承的表示会导致继承人只剩余您叔叔一人,即由您叔叔继承取得房产所有权。这里的取得在继承开始后就可以取得,即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变更。

2、对于第二处房产,属于继承人不分割遗产,而共同同意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根据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这种赠与合同要在产权转移登记时才成立,即登记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当然,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人不可撤销。

综上所述,两种方式在法律上主要的区别是房屋所有权取得时间和有无撤销权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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