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1、对于第一处房产,其他继承人作出有效的放弃继承的表示会导致继承人只剩余您叔叔一人,即由您叔叔继承取得房产所有权。这里的取得在继承开始后就可以取得,即使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也不影响房屋所有权的变更。
2、对于第二处房产,属于继承人不分割遗产,而共同同意将共有财产赠与他人。根据合同法有关赠与的规定,这种赠与合同要在产权转移登记时才成立,即登记前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当然,如果赠与合同经过公证,赠与人不可撤销。
综上所述,两种方式在法律上主要的区别是房屋所有权取得时间和有无撤销权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