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继承法》第十八条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 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6条规定:“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自书遗嘱有笔迹和签名可以认定为本人所写,不需要见证人。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需要见证人存在。 如果要求见证人,要符合继承法第18条的规定,见证人不能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见证人不能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见证人不能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合伙人等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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