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基础是丧偶,您母亲在世时您父亲确实没有继承权。赡养和继承目前考虑更多的是血缘关系,对实际抚养状况确实相对考虑较少,您可以认为这是立法的缺陷,但该判决在继承权认定上是合法合理的。
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多分、少分并没有量化标准,实践中由法院自由裁量,有些法官可能更多的考虑血缘关系,有些法官可能更多的考虑抚养情况,但总体上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在本案中,您爷爷留待分配的遗产为42500元,继承人为5人,人均应当分得8500元,按您的表述您母亲应该分得了10000元左右,实际上已经在应有份额外多分了20%以上,这是合法合理的。在财产分割时不分财产实际上产生了剥夺继承权的效果,而剥夺继承权相当于割裂了血缘关系,只有在法定的少数极端情况下才会发生,任何法院在实务中对此都十分谨慎。
综上所述,该判决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合法合理。如果您想保护您父母的利益,可以通过您奶奶订立遗嘱,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由您父母继承您奶奶百年之后的大部甚至全部遗产。但是您爷爷的遗产除非几方协商,应当按照法院判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