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老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上门女婿是否享有第一顺序继承权??

爷爷奶奶生有四个女儿,把我妈妈留家里招婿赡养他们,其他三个女儿都嫁出去了,未尽过赡养义务,一直以来都是由我的父母亲赡养老人,去年我爷爷病逝,也是我父母操办爷爷的丧葬仅此一项父母就支出了几万的费用而其他三个女儿因嫁出去一分金钱未舍得拿出,,爷爷留下八万五千元的遗产,三个女儿都要来分这笔钱,把我父母告上了法庭,而法庭判决遗产分配情况是这样的,一半遗产划分出来是奶奶的,一半由我奶奶和四个女儿继承,因为我母亲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所以多分了两千元钱,其实我们家在赡养爷爷奶奶三十多年支出的费用都不止爷爷留下的全部遗产份额了。法庭说这些是儿女应该的不用考虑的。但是我父母很不容易,他们只是最普通的农民面朝黄土背朝天辛苦来的每一分钱,不是有钱人。而姨娘有的还是生意人。我感觉很不公平合理啊---同时说我父亲即是上门女婿尽了主要赡养老人义务也没有爷爷的遗产继承权,理由是我母亲健在。除非我母亲不在世的情况下,上门的女婿尽了赡养义务才具有继承权??这样的判决真的合理合法吗??继承法上有一句--对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人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而未尽赡养义务的人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可是这个多分假设法庭在遗产留下十万或者更多的数字下判决多分一百元或者一千元都可以算多分了你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人的遗产了么??? 之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人是用辛苦的血汗钱为老人支出的再多的费用都不用计算考虑合理比例分配的么??而嫁出去的做生意的有钱的女儿们未尽赡养义务这时候她们一个个也能具备平等的继承权吗?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2-05-29-状态:未解决]
张磊律师的解答: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


儿媳或女婿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的基础是丧偶,您母亲在世时您父亲确实没有继承权。赡养和继承目前考虑更多的是血缘关系,对实际抚养状况确实相对考虑较少,您可以认为这是立法的缺陷,但该判决在继承权认定上是合法合理的。

继承法第13条规定的多分、少分并没有量化标准,实践中由法院自由裁量,有些法官可能更多的考虑血缘关系,有些法官可能更多的考虑抚养情况,但总体上不会有太大的差别。在本案中,您爷爷留待分配的遗产为42500元,继承人为5人,人均应当分得8500元,按您的表述您母亲应该分得了10000元左右,实际上已经在应有份额外多分了20%以上,这是合法合理的。在财产分割时不分财产实际上产生了剥夺继承权的效果,而剥夺继承权相当于割裂了血缘关系,只有在法定的少数极端情况下才会发生,任何法院在实务中对此都十分谨慎。

综上所述,该判决在现有法律体系下合法合理。如果您想保护您父母的利益,可以通过您奶奶订立遗嘱,通过遗嘱继承的方式由您父母继承您奶奶百年之后的大部甚至全部遗产。但是您爷爷的遗产除非几方协商,应当按照法院判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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