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祖母有探视权吗?
我与丈夫协议离婚,协议上规定孩子三岁起,抚养费由一千元增加至两千元,同时半年支付一次.我们共同购买的房屋归我,我支付给男方80万元作为补偿,去年9月男方已拿到我支付的全部款项,可是到了12月应该支付抚养费的时候,却推说经济能力达不够,所以要求抚养费仍照原来的一千元每月来支付.我当时不同意,男方就一直拖着没有给抚养费.这个月底,半年时间就过了,昨天收到他的信息表示要付抚养费,但今天收到六千元,比原先约定的少了一半.我发信息去不回,电话不接,网上说话也不理,当时他父亲劝我在离婚协议上签字的时候,还跟我保证过不会拖欠抚养费的,现在我能不能以不让其母亲来探视孩子,请他付清全部的抚养费.平时他也从来不来探视孩子的,这种不负责任的行为,是否可以要求法院终止他的探视权?
咨询者: 上海 [咨询时间:2012-05-30-状态:未解决]
张磊律师的解答: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我国法律关于探视权的规定在婚姻法38条,只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权,并未规定祖母的探视权。不给付抚养费不是中止探视权的法定事由,很难要求法院中止探视权,并且这种中止只是一定时间内停止,我国法律并没有规定终止或者剥夺探视权的情形。
对方不支付抚养费的问题您可以通过诉讼方式解决,以其他合法方式施加压力也是可行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