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婚姻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根据您的描述,这些货款全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全部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但法院作出如此判决也许有其他的原因和理由,建议您电话或当面咨询当地的律师全面核查事实和证据,为您提供专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