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如果购房合同是双方共同签署,至今为止的出资过程也均为双方共同出资,该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产权登记和户籍信息不对此产生影响。如果购房合同为您一方签署,因为产权登记也只是您一方,可能可以有解释的空间,但是男方的出资仍然应予返还,增值部分可能也应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