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拖欠乙的债款200万元不还,甲将自己的仅有资产赠与女儿,甲无其他财产。从法律上来讲,乙该如何维护权利

1、甲向乙借款200万元,并出具借条称至2009年12月30日还清。还款日期届满后,甲一直拖欠不还。
2010年1月,甲将自己建筑面积为79平米的房产(房产总价120万元)无偿赠与给女儿小甲。除此房产外,甲再无其他有价值财产。
请问:乙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咨询者:   [咨询时间:2012-05-31-状态:未解决]
张磊律师的解答: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甲的行为损害了乙作为债权人的权益,乙可以在知道赠与行为一年内至法院起诉撤销。

我咨询张磊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江苏 南京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磊律师 > 张磊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