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在有两个孩子的情形下,如果双方没有协商约定,一般由双方各自抚养一个。由于小孩子才半个月,尚在哺乳期内,一般由女方抚养,大孩子由男方抚养,双方抚养费可能各自冲抵。
本案中男方不能到法院起诉离婚,只能协议或由女方前往法院起诉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