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一方要求离婚必须能够证明符合婚姻法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条件,否则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婚姻法中的“过错方”概念是指具有婚姻法46条规定的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四种情况之一的情形,此时无过错方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本案中如果您不同意离婚,男方很可能无法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如果离婚,女方依法享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按照法律规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享有一定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