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如果一方不同意离婚,只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诉讼中只考虑能否证明夫妻感情破裂,放弃财产权利并不会对感情破裂与否的判断产生影响。如果您无法证明婚姻法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第一次起诉离婚很可能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需要在判决生效后6个月再次起诉,得到支持的可能性较大。婚姻法规定的分居满两年应当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条件,并且应当是连续分居满两年。
您现在可以先与其分居,争取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只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