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
老人的财产很可能有一半为夫妻共同财产,在遗产继承时需要先提取掉一半为其老伴的个人财产,余下财产作为遗产由老太太和老人的四个子女共同继承。由于老太太与老人共同生活,可以要求适当多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