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

婚前婆婆家给老公汇款30万,婚后老公用这笔钱付首付买房,贷款婚后共同还,但购房合同是老公一人签署的,马上拿房了。请问,房产证是不是老公的名字?如果是,按新婚姻法,这房子是属于老公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补充提问:
还是疑惑,因为首付款是婚婆婆家在婚前给老公的,根据你的回答,房产证又肯定是我老公一个人的名字,新婚姻法说“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我家的情况不属于这种吗?

非常感谢再次解答。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2-06-05-状态:已解决]
张磊律师的解答: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与产权登记无关。该房产婚后购买,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没有再进行修订,没有新婚姻法一说,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涉及的是婚前个人购买房屋的问题。本案中比较重要的是该30万元为借款还是赠与的认定。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回答的不错,几乎明白了。30万婆家没有任何说明,应给就是赠与给老公的。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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