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根据我国婚姻法,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别约定则为夫妻共同财产,与产权登记无关。该房产婚后购买,是你们的夫妻共同财产。我国2001年婚姻法修订后没有再进行修订,没有新婚姻法一说,2011年婚姻法解释三涉及的是婚前个人购买房屋的问题。本案中比较重要的是该30万元为借款还是赠与的认定。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回答的不错,几乎明白了。30万婆家没有任何说明,应给就是赠与给老公的。谢谢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