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离婚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实务中外遇对前两个问题的解决更有意义,在财产分割方面能起到的作用不大。
对方外遇不等于对方愿意离婚,如果起诉离婚,您需要证明婚姻法32条规定的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外遇即是一个重要的证据。
就财产分割而言,离婚损害赔偿需要达到重婚或同居的程度才可以主张。同居指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共同生活,在实务中一般需达到3个月以上才能认定。仅有外遇行为无法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更何况外遇行为的举证向来是一个难题。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财产分割的一定偏向,您可以主张适当多分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