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3条规定:“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 房屋价值的认定一般由双方协商处理,法院可能要求双方各自报价等。如果实在无法协商一致,则由相应的鉴定机构对房产价值进行鉴定后再进行处理。如果双方均不要求得到房产所有权,可能会对房产进行拍卖后分割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