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五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
判断是否属于事实婚姻不是看同居开始的时间,而是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时间。根据您的描述,在1994年2月1日您可能尚未满足结婚实质要件,不一定构成事实婚姻。
如果是事实婚姻,接触时按离婚的有关规定办理。如果不属于事实婚姻而是同居关系,同居关系双方自行解除,财产抚养和子女分割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参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