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一方不同意离婚时提出离婚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即证明有符合婚姻法32条规定的情形,这需要达到相当的程度,并非一己之言可以解决。
民事诉讼简易程序审理期限为3个月,法院可以视情况将其转变为普通程序审理,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经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次延长。一般离婚案件6个月内可以审结。
离婚案件如果法院第一次判决不准予离婚,需要待第一次判决生效后6个月才能再次起诉离婚。
您的案件具体要处理多久取决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是否齐备,双方能否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等诸多因素,不好一概而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