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收养是否成立,若成立如何解决”

1989年春节后,53岁,男,离异,领养一女,刚出生。因是第三胎女儿,生父母准备遗弃。
1990年再婚。
1991年春把女孩送还其生父母。
期间因人口普查,上了户口,是孙女的名义。后换户口簿时,不知怎么,改了“女儿”。
没有收养公证,也没有民政部门公告。收养关系是否成立。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2-06-11-状态:已解决]
张磊律师的解答: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1993年司法部关于办理收养法实施前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的通知规定:“对于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当事人可以申办事实收养公证。凡当事人能够证实双方确实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且被收养人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可以为当事人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当事人达成收养协议或因收养事实而共同生活时成立。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受理。” 本案中没有在民政部门进行登记,也没有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应不成立。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很清晰明了,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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