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婚姻法》解释三第六条规定:“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如果男方签署赠与协议并完成变更登记,除非能证明该协议签订中有欺诈或胁迫,协议有效。在协商过程中没有是否合法一说,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并不损害他人利益,法律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如果双方无法达成一致,财产和债务在依法各自承担一半的基础上考虑具体情况有所倾斜。
离婚分割家产是夫妻双方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与任意孩子均无关,但是孩子的抚养要得到保障。婚姻法25条明文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其生父母应当承担抚养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