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1-09 13:00:36 作者:田静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2009年,沈阳市某工程公司因不与劳动者签劳动合同,不给劳动者交纳劳动保险费用,沈阳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决其向承包工程中受伤致残的民工粱某支付工伤赔偿款95152.52元。
法院查明,2008年底,沈阳市某工程公司承包了一个大型建筑工程,该工程基础部分的负责人为邓某。邓某安排民工粱某在工地上从事小工工作。2008年8月17日12时许,粱某在砌混凝土底座时,在其头顶上方一架子的钢管卡突然断裂,造成架子垮塌,将其压在下面,致使粱某当场受伤。2009年3月,粱某被认定为工伤。同年5月,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粱某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为7级。粱某受伤出院后,便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工程公司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同年8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工程公司支付粱某工伤赔偿款的裁决,沈阳市某工程公司认为与粱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出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招用粱某在某工程公司承包工程中劳动,邓某是代表沈阳市某工程公司的行为,虽没有签劳动合同,但双方之间发生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沈阳市某工程公司对其工程施工负有安全管理责任,粱某在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赔偿。即作出驳回沈阳市某工程公司诉讼请求,判决赔偿粱某工伤待遇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