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这个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甲方:江苏环亚电热仪表有限公司
乙方:周迎春 赵立华
为双方切身利益,经过双方平等协商特签订以下约定
一,乙方离职后二年内2012-11-5-2014-11-5不得从事与甲方公司经营产品的一切有关业务。二,发现乙方离职后泄露公司商业机密,公司资料,甲方有权追讨乙方以前在职内的工资,奖金或赔偿最低5万元的补偿金,见证人是有前科的人员, 在场见证的。 我是乙方。
补充提问:
如果我现在就从事的产品和以前公司从事的产品一样,我已经离职了,可是老板并没有把所有的工资结算给我,而且我在职期间并没有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老板以不结算工资为要求,让我被迫签订次协议。 并赵立华不是在公司的员工,只是我老公。请问这个我现在如果违约了,是不是必须要给他补偿金呢。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2-11-08-状态:已解决]
梁斌律师的解答:

协议无效,可以不予理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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