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利用其他公司名义签订订货协议,恶意逃避债务
诉前保全的被申请人及其公司与某单位的供货款,现在已进入执行阶段。但是某单位在保全后将该款给付债务人,理由是虽然业务员是同一个人(已连续向该某单位供货三年,有证据表明该业务员与被申请人及其公司通话频繁,手机短信表明有业务方面的信息交流),此订货协议不是与被申请人及其公司签订的。而是用另外一家公司的名义签订,签订此次协议时该业务员没有提供营业执照等相关公司信息,导致某单位一直认为还是与被申请人及其公司签订的订货协议。以何种理由和法规追回并执行这笔款项?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3-02-24-状态:未解决]